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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門口擺攤挨罰1200元 她搬釋字、憲法興訟抗罰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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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12: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女在自家門口的騎樓擺攤賣麵,遭人檢舉妨礙交通挨罰1200元;李不服,興訟搬出釋字第564、憲法第15條等,主張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要求撤銷罰單。台北地院認為攤位確實阻礙行人通行,且即便攤位擺在私有地,但為兼顧公益,也不得影響公眾順暢通行,判李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擺設煮麵攤架與滷味櫃經民眾檢舉,北市大安分局員警前往稽查後發現確有「在道路(騎樓)堆積、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的違規行為,開單舉發裁處1200元罰鍰。

李女提行政訴訟告訴北院,依釋字第564可知,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憲法第15條也有明文;且她雖在自家門口設置炊煮麵食烹調器具及其她菜類食品,但騎樓上有2公尺1的寬度,並未妨礙公眾通行,員警卻對她開罰,有違比例原則,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工作權。

分局解釋,今年7月14日上午10時、11時兩度前往攤位查看,見現場明火烹煮食材便要求清除,並告誡李被民眾檢舉違規;惟員警當日下午5時許第3度前往現場,李仍未配合移除,才會開單舉發。

北院認定攤位確實占用道路,雖經員警勸導並責令清除仍無動於衷,導致攤位妨礙行人自由行走,因此,確有「在道路(騎樓)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的違規行為,員警據此裁罰依法有據。

至於李搬釋字第564、憲法第15條主張自己財產權應受保障;北院也說,擺攤位置確屬私人土地,但為兼顧公益,李的財產上利益必須有特別犧牲,換言之,李所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權能應受到限制,不可在騎樓專供行人通行島路擺攤煮麵架與滷味櫃,進而妨害一般公眾順暢通行,因此判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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