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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光積蓄幫女友還30萬助學貸款 痴情男交往1年半分手後要不回

張姓男子花光積蓄幫女友還助學貸款,但分手後卻要不回這筆錢。示意圖(資料照)

張姓男子花光積蓄幫女友還助學貸款,但分手後卻要不回這筆錢。示意圖(資料照)

2021/01/02 10:58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張姓男子以「結婚為前提」和王姓女子交往,他見王女畢業後還要就學貸款壓力很大,於是花光積蓄幫王女還貸款,沒想到兩人交往1年半後分手,張想拿回這筆「結婚基金」,但法官認為是「自願贈與」,判張男敗訴。

判決指出,2018年2月,張男和王女相戀,1個月後,張男拿出30萬元要幫剛出社會工作的王女還掉助學貸款,他想要「讓老婆早點放鬆」,王女推說自己不急著還錢,但張仍堅持要王女收下這筆錢,還說「因為老婆真的很好,很值得我付出」。

王女拿這筆錢去還助學貸款後,兩人卻在交往1年半後分手,張男不想人財兩失,要求王女還錢,但王女卻回他:「你付這筆錢的時候,我有跟你說過,如果我們分手了怎麼辦?你的回答是,絕對不會分手」,張男卻說,「給你這筆錢是以結婚為前提,現在這個前提已經不可能履行 」、「就是因為後來沒有結婚,所以你應該還我啊」。

但王女還是不肯還錢給張男,張男無奈只好上法院提告,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張男出示自己的銀行存摺強調,他拿30萬「借錢」給王女後,存摺裡只剩幾百元,當時他和王女才交往1個月,不可能平白無故送給女方30萬,這筆錢應該算借貸關係,但王女出示兩人對話紀錄,證明自己收下這筆錢時,張男從來沒有提到「借貸」字句。

法官也認為,這筆錢是張男在熱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表達真心鞏固感情而贈與財物,當時張男已將王女視為結婚對象,且張男也無法舉證兩人有借貸證明,因此判張男敗訴,王女可以不用還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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