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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和女同學遊墾丁 民宿浴室裝針孔偷拍3人判5月

高雄地院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男大生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高雄地院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男大生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2020/12/27 17:4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市劉姓男大生於前年12月間與3名女同學、1名男同學赴墾丁旅遊,被控把毛巾包住針孔攝影機,涉嫌偷拍女同學洗澡被發現報警,劉男認錯道歉但未達成和解,高雄地院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男大生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警方勘驗被告劉姓男大生的筆電,發現疑有其他同校女同學的裙底不雅照片,研判自2013年至2017年疑有偷拍行為,但未有其他被害人報案,被告卻無前科,檢方懷疑可能不是單一偶發事件,質疑被告不尊重個人隱私權,希望不予宣告緩刑。

檢警調查2018年12月間,被告和3名女同學至墾丁旅遊,隔天凌晨再回到墾丁民宿,涉嫌把針孔密錄器用毛巾包住,裝放於民宿的浴室毛巾架上,隱藏鏡頭偷拍3名女同學入浴洗澡不雅照。

判決書指出,前2名入浴女同學並未發現,第3名女同學洗完澡時,意外察覺毛巾架上有紅藍燈閃爍,覺得可疑將它拿下查看,經和其他人檢視,劉男見狀表示東西是他的並拿回,女同學們上網查詢得知竟是針孔鏡頭,3名女同學同聲詢問,劉男只好坦承偷拍,交出記憶卡和筆電,警方獲報扣押證物,發現更多不雅照片。

劉男坦承不諱道歉請求原諒,但女同學無法諒解並達成和解,法官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5月,因被告坦承認罪相同懊悔,法官准予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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