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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佔政院案三審辯論 檢反對判無罪質疑「反萊豬也可佔行政院嗎?」

魏揚(中)今至最高法院開庭,為攻佔行政院案辯論。(記者張文川攝)

魏揚(中)今至最高法院開庭,為攻佔行政院案辯論。(記者張文川攝)

2020/12/25 13:0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期間,學運領袖魏揚等人,被控號召民眾聲援「攻佔行政院」,被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罪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有罪,各處2至5月徒刑;魏揚8人上訴並聲請辯論,最高法院今開辯論庭,論辯「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的要件,以及能否阻卻違法或免責。

魏揚入庭前受訪指出,煽惑他人犯罪是對言論自由的箝制,案發當天並非任何人煽惑群眾去佔領行政院,而是大家本來就要去占領,長期累積的民怨在318、324爆發,當時他們身為社會運動者,站出來呼籲民眾是其責任,民意、社會氛圍已在那邊,「不是我們煽惑他人犯罪」,當權者應正視「煽惑罪」在法理、社會意涵上皆已過時;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即已內建公民抵抗權的精神,不須另行明文規定。

擔任控方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認為,煽惑他人犯罪罪有明確的構成要件,並未違憲,檢方起訴的是攻佔行政院的行為,並非起訴反服貿言論。公民不服從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社會學概念,其特色為「非暴力、甘願受罰」,行使目的是要保護憲法,而不是用以反抗政府權力,本案不能適用抵抗權。

朱朝亮說,本案若適用公民抵抗權而免罰,那麼,人民是否也可以用反萊豬、反空污、反核食等種種理由,動輒號召民眾占領行政院、總統府而不受罰?本案被告動機固然是關心國政,為公義而衝動行事,但仍構成犯罪,檢方同意從輕量刑,但不應認定無罪,否則就產生了特權。

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侵入住居罪是保護私人財產法益,官署房產不是保護對象;律師何朝棟表示,案發當時國民黨一黨專政,以黨領政,行政、立法合一,民主機制失靈,確實存在憲政危機,公民不服從是言論、結社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被告等人於其時行使抵抗權,應可阻卻違法。

2014年間,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等人,323當天利用臉書號召群眾,或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被訴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一審北院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今開庭至中午退庭,尚未辯結,定明年1月4日續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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