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警追緝贓車開槍誤擊斃少年 父向警個人求償敗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4年前追捕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開槍誤擊斃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劉政國上月已被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徐姓少年的父親對劉員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00萬元,高等法院認為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致人傷亡,應依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求償,不得向員警個人求償,判徐父敗訴。可上訴。
徐姓少年父母離異,各自求償。徐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桃園地院命徐父參加訴訟,今年7月判桃園市政府、市警局共應賠償148萬餘元,包括桃園市政府應賠86萬餘元、桃市警局應賠61萬餘元,市府與警局已賠償完畢,未上訴而確定。
2016年1月22日凌晨3點多,田姓少年駕駛贓車搭載徐姓少年、謝姓少女外出,將車停在楊梅區瑞福街與瑞溪路口超商,從後照鏡發現草湳派出所巡邏車靠近,趕緊踩油門加速離開,警方從後方追捕,一路從楊梅、龍潭再回到楊梅,田姓少年閃雙黃燈停靠在楊梅區文化街佯裝受檢,待警車停下、員警下車時,再趁機催油門加速逃逸。
劉員見狀,朝贓車右後輪開槍,子彈卻擊破右後車窗並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徐姓少年被送往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於同月27日宣告不治,家屬質疑警方用槍時機,控告劉員涉業務過失致死罪,並提國賠告訴。
刑事一、二審都將劉員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二審宣判後,徐父向劉員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索賠1000萬元,高院刑庭移送民庭審理。
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劉員是依法令執行治安維護、犯罪偵查等工作的警員,因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過失」致人死亡。警械使用條例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由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得直接向劉員個人請求,因此判徐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