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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贓車誤擊斃少年 警獲判5月徒刑定讞

桃園警員劉政國(左一)曾幫助老翁平安返家,但他被控追贓車時誤擊斃少年,獲判5月徒刑定讞。(資料照)

桃園警員劉政國(左一)曾幫助老翁平安返家,但他被控追贓車時誤擊斃少年,獲判5月徒刑定讞。(資料照)

2020/11/27 11:1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員劉政國和2名同事巡邏時高速追捕贓車,田姓竊車少年後來靠邊停車,劉員以為贓車擬停車受檢欲上前盤查時,贓車卻突然往前滑行,劉員為制止贓車逃逸,開槍誤擊斃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最高法院今維持歷審見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劉員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本案發生在2016年1月22日凌晨,劉、陳、劉3名員警同車巡邏,凌晨3時24分攔停竊車並開贓車的田姓少年,車上副駕駛座為徐姓少年,後座是謝姓少女。田姓少年起初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警方自此展開多達40分鐘的高速追緝。

凌晨4時5分,田姓少年先打警示燈將贓車停靠路邊,負責開警車的陳員將車子停在贓車左後方,劉員下車到贓車右後方並上前盤查,但贓車又向前滑行,劉員為制止脫逃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仍不治身亡。

劉員在桃園地院審理時辯稱,當時追逐時間很久,贓車又假裝停車受檢,再踩油門加速逃逸,他以為該車並非單純的贓車,無法排除車上有槍枝或重大逃犯,後來贓車二度停車又向前滑行,為防範贓車脫逃才開槍;他自認開槍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否認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但桃園地院認定田姓少年駕贓車僅為逃避警方追捕,並未攻擊或衝撞警方,劉員開槍已逾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劉員在高院審理時改口認罪,並對徐姓少年家屬表達歉意。但徐姓少年父母指控劉員說謊掩飾殺人罪刑,且未朝輪胎開槍,反而近距離隔窗槍殺兒子,認罪只是為了減輕刑度,請求從重量刑。高院維持地院判決結果,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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