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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鬼理專涉A客戶近3億元 高院列6大羈押禁見理由

台新銀行理專周勵宏(左)羈押禁見確定。(資料照)

台新銀行理專周勵宏(左)羈押禁見確定。(資料照)

2020/11/27 12: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理專周勵宏,被控在10年間利用信任關係,A走客戶近3億元,直到客戶發現水單有異,向台新查詢,始知上情。台北地檢署日前發動搜索與約談,訊後依違反銀行法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周勵宏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審理後發現周勵宏曾跟家人討論脫產、並收受移民訊息,有6大應羈押禁見的事由,駁回抗告。

高院整理出北院准押的裁定,認為周勵宏有6大必須羈押禁見且無法以其他手段替代的理由。首先,依相關證人證言、卷證資料,足認周勵宏涉犯銀行法的特別背信、洗錢防制法的洗錢、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嫌疑重大;其中特別背信罪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重罪,而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串供、滅證的高度可能性。

其次,周勵宏涉嫌挪用的款項甚鉅,所為供述與證人的證言歧異甚大。第三,周男承認曾刪除、隱匿相關訊息、要求未到案證人隱匿相關資料,尚另有相關證人多名未到案。第四,友人曾傳送投資移民、取得護照訊息。第五,周與家人論及如何脫產、保留犯罪所得。

最後,以上的這些情形,與周勵宏被揭發的時間甚為緊接,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再審酌他所涉犯罪事實

對社會的危害性,可認本案尚在偵查中,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自由權侵害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足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

綜上,高院認為原審據此裁定羈押周勵宏,並禁止接見、通信,屬適當且具有必要性,

經核均無違誤,駁回抗告,不得再提。

周勵宏抗告主張,於偵查中已主動提供手上所有與銀行業務有關的文件,且手機、電腦亦均已扣押、相關帳戶亦經調查,證人已作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又投資移民訊息是被告友人自行傳送,且他已被限制出境、出海,無從逃亡。他是為了保住房子讓父親居住,及籌措賠償客戶的款項,才與家人論及處分財產事宜,另亦開立本票試圖償還款項,無逃亡之虞。

全案爆發後,周勵宏自稱A來的錢全部拿去玩期貨,投資失利,無法如數償還,被害客戶恐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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