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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莽男持刀刺死17歲少年 判賠462萬

19歲黃姓男子發現17歲吳姓少年騎乘他弟弟的機車,遂上前質問並發生拉扯,隨後竟持摺疊刀刺入少年的左胸,導致少年因此死亡。(資料照)

19歲黃姓男子發現17歲吳姓少年騎乘他弟弟的機車,遂上前質問並發生拉扯,隨後竟持摺疊刀刺入少年的左胸,導致少年因此死亡。(資料照)

2020/11/03 13: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11月,19歲黃姓男子發現17歲吳姓少年騎乘他弟弟的機車,上前質問並發生拉扯,竟失控持摺疊刀刺入少年左胸,導致少年死亡,一審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黃男7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黃男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死者母親462萬餘元。

檢警調查,去年11月17日晚間,黃男與一名蔡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時,發現吳姓少年騎著他弟弟的機車,遂尾隨在後,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富貴街與吉祥街口時,上前質問少年為何騎他弟弟的機車。

黃男對於被害人交代機車的來源有所質疑,因而發生拉扯,竟失控持摺疊刀刺進少年左胸,導致他因出血心因性休克不治死亡。

黃男犯案後向警方投案自首,檢方偵辦時,他辯稱並無殺人之意,檢方不採信,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斥責黃男說詞反覆、飾詞否認、未見虛心悔悟、犯罪手段兇殘,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法院認為,2人案發前素未謀面,雙方是因機車來源細故而發生爭執,黃男是一時衝動才持刀揮刺被害人,主觀上無致人於死之意,最後以傷害致人於死論處,考量他犯後自首、協助警方尋獲行兇摺疊刀,判刑7年10月。

被害者母親另提出991萬餘元求償,對此,黃男對刑事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死者母親所主張的扶養費用、慰撫金,並無意見;其法定代理人則未出庭或提書狀陳述。

法官則認為,被害者母親遭遇喪子之痛,已無法再共享天倫之樂,身心嚴重受創,所受精神上痛苦,不言可喻,判決黃男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46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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