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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傘」潑糞男刪通聯、易收買 北院裁押:另有幕後主嫌

北院認為幕後還有藏鏡人,裁定莫男羈押禁見。(記者吳政峰翻攝;本報合成)

北院認為幕後還有藏鏡人,裁定莫男羈押禁見。(記者吳政峰翻攝;本報合成)

2020/10/17 21: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26歲莫男,接受江姓高中同學及一對李姓表兄弟委託,朝港人在台庇護所「保護傘」餐廳潑糞,傷及周姓店長雙眼,台北地院召開羈押庭後,認定他犯後刪通聯、棄衣物滅證,供詞前後左右不一,且僅收1萬5000元就犯案,容易收買,有反覆犯罪之虞,半小時內就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莫男就涉犯傷害、恐嚇、毀損、公然侮辱罪嫌等犯罪行為,已經坦白承認,並有偵查卷內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足認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強調,莫男犯案時戴口罩遮掩面容,犯後則刪除通聯紀錄、丟棄犯案時所穿衣物與犯罪所用水桶,有湮滅證據行為,於警詢時對共犯的陳述又前後不一,本案尚有共犯待檢察官追查,有事實足認莫男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解釋,莫男自稱案發前,與告訴人、被害餐廳及員工原本並無任何個人恩怨關係,犯罪動機是受到金錢誘惑,足認莫男對於自己行為守法、避免犯罪的自我約束能力不高,容易受金錢引誘而甘冒涉犯刑責之風險犯罪。

北院考量莫男供稱目前並無穩定收入來源,因為貪圖賺取本案犯罪的報酬而犯罪,故可研判莫男日後因經濟困窘或金錢誘惑等因素,再次受他人蠱惑,鋌而走險犯罪的可能性,自然較一般人為高,即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傷害、恐嚇犯行之虞。

北院審酌相關情事,考量莫男是本案主要犯罪行為人之一,涉案程度非輕,且本案尚有關鍵共犯未經檢察官訊問,尚待追查,再斟酌莫男扣案手機內通聯紀錄已遭刪除,而目前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若裁定釋放,莫男與共犯、幕後主嫌等人極有可能透過各種方式相互勾串,使案情晦暗不明。

北院指出,經依比例原則斟酌其涉犯情節、本案尚有幕後主嫌在逃,並衡酌為維護及確保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追查犯罪的必要等因素後,認為在目前偵查階段,除羈押外,並無其他對莫男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以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再犯傷害或恐嚇之犯罪,故認為有羈押莫男之必要,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院認為幕後還有藏鏡人,裁定莫男羈押禁見。(記者吳政峰翻攝)

北院認為幕後還有藏鏡人,裁定莫男羈押禁見。(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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