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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2號拓寬扣工程款興訟 高公局判應付1億多給廠商

興安營造11年前承攬國道2號大湳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路段(見圖)拓寬工程,事後不滿高速公路局遲未支付剩餘1億5854萬多元工程款項興訟;高等法院今二審判高公局應支付1億390萬8260元;仍可上訴。(圖擷取自Google Map)

興安營造11年前承攬國道2號大湳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路段(見圖)拓寬工程,事後不滿高速公路局遲未支付剩餘1億5854萬多元工程款項興訟;高等法院今二審判高公局應支付1億390萬8260元;仍可上訴。(圖擷取自Google Map)

2020/10/06 18: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興安營造11年前起承攬「國道2號拓寬工程第H61標大湳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路段」,工程已完工驗收,不滿高速公路局遲未支付1億5854萬多元款項而興訟;一審判高公局應支付5075萬多元給興安營造,雙方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高公局應支付1億390萬8260元;仍可上訴。

興安營造主張,雙方於2009年5月27日就「國道2號拓寬工程第H61標大湳交流道至鶯歌系統交流道路段」工程,簽訂承攬契約書,興安營造已依約完成並經過驗收合格,因此要求高公局應依據三部分工程款給付款項,包括:一、結算數量不足數額共5176萬多元;二、歷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單價差額5690萬多元;三、實作數量超過契約實作數量超過契約數量30%部分調整單價增加給付4987萬多元,共計1億5854萬多元。

變更設計新增數量及單價 雙方認定有差

台北地院判決,高公局應给付5075萬多元給興安營造。高公局、興安營造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針對結算數量不足數額部分,認為雙方約定依實作數量結算,高公局應按興安營造實際完成之工作數量,依契約單價計價給付予興安營造,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興安營造的竣工數量,認定興安營造得請求高公局給付本項工程款共4118萬8593元。

關於變更設計新增工項單價差額部分,高院認為,依據契約所變更設計新增工項,無法引用原契約單價時,應由兩造協議新單價,該工程歷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高公局指示應依變更內容施作,興安營造公司已完成,但雙方就新增項目單價、數量未能達成合意,經過鑑定單位鑑定其合理價格,合議庭綜合認定,興安營造得依契約一般條款及民法第491條等規定,請求高公局給付本項工程款共6271萬9667元。

另外,有關實作數量超過契約數量30%調整單價增加給付部分,高院認定高公局並無債務不履行或違反誠信原則情事,因此興安營造請求增加給付,並無理由。

高院因此認定,興安營造有權請求高公局支付結算數量不足數額工程款4118萬8593元、新增工項單價差額工程款6271萬9667元,共1億390萬8260元,經扣除一審判決高公局支付5075萬3985元,因此高公局應再支付興安營造5315萬4275元。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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