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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電動自行車酒駕上路挨罰 辯稱警方誤導拒測要罰18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0/10/06 17:3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呂姓男子騎電動自行車酒駕被逮,從員警口中得知拒測後果「跟機車一樣」要罰18萬,他乖乖受測果真超標被判刑2個月;呂男事後發現騎電動自行車拒測僅須罰2400元,提上訴主張警方誤導,酒精測定紀錄表沒證據能力;新北地院合議庭判定仍有證據能力,但改判他緩刑2年。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13日,呂男騎電動自行車酒駕返回住處時遇警盤查,酒測值高達0.69毫克,新北地院簡易庭據此判他2個月徒刑。

呂男上訴說,員警在正式酒測前告知可拒測,他因此詢問拒測後果,警方告知「跟機車一樣」,他因誤信會被罰18萬元才接受酒測,事後上網查詢發現電動自行車屬慢車,拒測僅需罰2400元;呂男認為他是因員警誤導才接受酒測,酒精測定紀錄表並無證據力。

合議庭判定,員警確實有誤述騎乘慢車拒絕酒測罰鍰金額一事,但這不足排除酒精測定紀錄表證據能力。

原因是員警誤述固然不當,但呂男本來沒有拒測之意,員警依法本無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必要,此一告知亦非法定必備的程序,其為多餘的告知後,呂男不改其志,繼續配合酒測,難認這是員警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

合議庭並認為,呂男本來就不能因拒測而取得豁免酒測義務,不能僅因員警告以拒測效果有誤,即排除本案酒精測定紀錄表的證據能力;另外,本案情況與員警以故意欺瞞或蓄意誤導拒絕酒測法律效果,而以不正方法對駕駛人施以酒測程序情形不同。

合議庭最終判定仍有證據能力,考量呂男因一時失慮犯案,且是騎乘電動自行車,犯案情節較屬輕微,經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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