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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亮票被開除黨籍 南市議員蔡秋蘭確定勝訴保有民進黨籍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民進黨上訴,台南市議員蔡秋蘭(見圖)的民進黨籍資格確定仍存在。(資料照)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民進黨上訴,台南市議員蔡秋蘭(見圖)的民進黨籍資格確定仍存在。(資料照)

2020/09/30 11:4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民進黨籍市議員蔡秋蘭未依黨團決議亮票,被民進黨中評會決議開除黨籍,蔡秋蘭提民事確認黨籍資格存在之訴,一、二審都認定民進黨中評會有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符合人團法民主原則,有權議決會員除名,判蔡秋蘭敗訴;但高院更一審逆轉認為應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決議,改判蔡秋蘭勝訴,仍保有黨員資格;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民進黨上訴,蔡秋蘭的黨籍資格確定仍存在。

2014年12月25日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選前民進黨議會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並且亮票,占議會多數的民進黨竟落敗,由國民黨李全教當選議長,黨團移送蔡秋蘭等疑似跑票議員,中評會同月31日南下開會,並於26日即已通知蔡到場說明,蔡當天雖到場但中途離席,中評會隨後決議開除蔡等3名市議員黨籍。

蔡秋蘭不服,認為法律規定不能亮票,也沒證據證明她跑票,提告確認民進黨籍資格存在。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都認定中評會是由民進黨員代表選出,具有民意基礎,除名決議有效,判蔡秋蘭敗訴。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人民團體對於會員的除名處分,由於是剝奪人民參與結社的自由,必須嚴格要求遵守法律要件;人團法的除名規定適用於政黨法人,在有正當理由而須開除社員時,應由總會決議,以保障黨員消極的結社自由。

更一審認為,此項規定應優先於政黨自治自主的權利,政黨黨員除名程序應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實質決議,不得授權中評會等其他單位間接行使,因此,中評會決議開除蔡秋蘭黨籍,而非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予以追認,違反人團法規定,應屬無效,判蔡秋蘭仍保有黨員資格,她的民進黨員資格仍存在。

民進黨上訴,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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