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自傾聽被害人痛苦後 九成三加害人:全力避免再犯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2010年引進修復式司法,讓加害人與被害人或家屬有機會面對面對話,透過溝通方式,加害人得以獲悉被害人的痛苦,被害人也能得知更多的真相,實施至今10年,有九成三的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法務部長蔡清祥籲各地檢實踐「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以加害人為處遇的預防,以家庭生態系統為支持」的精神。
法務部指出,截至7月底,10年來收案2251件,開案1969件,占87.47%。而透過問卷調查發現,有93%的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可見對於再犯預防亦具有一定預期成效。另在「協議履行結果與期望是否一致」的問題中,對被害人而言,結案並已達成協議後認為「協議履行結果與期望一致」者占83%。
至於加害人結案並達成協議後,多數表示「協議履行結果與期望一樣」,占了83%,顯示修復結果多能滿足兩造雙方期待。此外,有75%的被害人認為「感覺正義已經實現」,顯然經由修復式司法過程,已達其「在復原中實現正義」的正面意義,同時也賦予「司法」新意涵,也讓更多被害人感受到司法體系的溫度與實現正義。
蔡清祥說,修復式司法的精神發揮,攸關社區民眾的權益與安全,因此,為圓滿訴訟中當事人的復原之路,有賴司法、社政、警政、教育等專業人員之陪伴與支持,實踐「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以加害人為處遇的預防,以家庭生態系統為支持」的精神,當事人及其家屬才能達到關係修復,走出陰霾。
法務部請開案數量較多的新北、台中、彰化及台南地檢署針對「提高轉介意願」、「擴展案件類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團隊」四個面向,分別在9月1日、9日及16日假法務部、橋頭地檢署及台中地檢署辦理經驗分享發表會,以期提高轉介案件數與擴展案件類型,除了能讓更多元案件當事人皆有參與修復式司法的機會,也讓修復式司法制度真正營造被害人、加害人及司法體系的三贏局面。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正義)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是在犯罪發生後另一種幫助被害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關係的機制,只要雙方同意,加害人可在庭外透過促進者主持,親自跟被害人道歉,展示真誠悔改;被害人則可質問加害人的犯罪原因,尋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