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師「一對一」教學 猥褻女學童免入獄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姓補習班老師,去年6月輔導國小女學童數學,「一對一」教學時,三度伸鹹豬手,撫摸女學童大腿內側與下體得逞,女學童告知父母後提出告訴,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並賠償對方和解,台中地院認為他嚴重悖於師道倫常,敗壞社會風紀,戕害女學童身心與對師長的信賴,但考量雙方已經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3年,免除他入獄之災,條件是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大學畢業的曾男,是補習班老師,去年6月5日、10日與12日的下午4時許,宣稱要對女學童進行一對一教學,卻伺機摸穿短褲的女學童大腿內側、下體得逞,該女學童的父母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女學童因畏懼曾男的老師權勢,不敢反抗,曾男雖非直接違反女學童意願而強暴、脅迫,但仍觸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以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
不過,法官考量他已經賠償對方,也坦承犯行,女學童父母願意原諒,雖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徒刑1年2月,但宣告緩刑3年,免除牢獄之災,條件是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