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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人夫元配小三共240歲 偷吃長達45年判賠定讞

高雄高分院審理婚外情案,人夫、配偶和小三高達240歲。(記者鮑建信攝)

高雄高分院審理婚外情案,人夫、配偶和小三高達240歲。(記者鮑建信攝)

2020/08/23 23: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高分院審理婚外情長達45年民事官司,85歲呂翁為了傳宗接代外遇,小三並幫他生了2名兒子,原告、被告3人年齡共240餘歲,呂妻求償200萬元,法官判決人夫和小三連帶賠償50萬元定讞。

呂婦告訴承辦法官,她1963年結婚,隔年生下女兒,第2胎卻難產,被迫拿掉子宮無生育,但其夫竟以無法傳宗接代為由,在外與數名女子發生性關係,並在1975年間與徐女生下一名兒子。

2、3年後,其夫又與翁女連續生下2名兒子,並辦妥認領手續。又說,其夫和翁女出雙入對,毫不避諱,並於1993至2003年底在中國大陸一起經營公司,翁女一家生活費,均由其夫負擔,逢年過節時亦都邀約翁姓母子到家裡一起吃飯過節。

呂婦指出,其夫大男人主義、個性強悍,要求她配合與翁一家出遊合照或互動,她僅能被動聽從、隱忍,絕無同意或允許之意,並說,其夫認領翁女小孩後,她始知姦情,因考量家庭破碎對女兒不利,因而默默忍受多年,要求其夫和翁女連帶賠償2百萬元精神撫慰金。

呂翁則指出,身為家族長孫,在50年前傳宗接代觀念仍十分濃厚,及承受父、祖及家族重大壓力情況下,不得已與翁女交往,並立刻向妻子坦誠,為顧及其妻感受,多年來少與翁女相處,也從未在翁女住處過夜。

呂翁又聲稱,其妻了解他的苦衷,所以同意他和翁女交往,小孩認祖歸宗後,翁女並稱呼其妻大姊,2名兒子也經常到家裡探望他和妻子,叫妻子大媽,小孩結婚時婚禮當日,夫妻倆擔任主婚人,一起接受兒子、媳婦敬茶,並上台高歌,甚至與小孩的配偶一同出遊,足以證明其妻已容認及宥恕被告2人之交往生子。

1、2審法院指出,據最高法院判決參照,惟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配偶與人通姦而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

合議庭調查,據被告等人提供出遊等觀看,原告多面無表情,縱面露笑容,亦可能係因出遊、婚慶、聚會的歡樂情境所致,縱使原告擔任婚禮主婚人,亦可能是因長幼禮節之故,不能就此認定她明示或默示,而認同被告2人交往,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被告2人賠償50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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