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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剁頭改判無罪一再解釋 全國被害人權協會批高院硬拗

桃園梁姓男子殺害母親還剁下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今以「Q&A」回應7大疑問。(資料照)

桃園梁姓男子殺害母親還剁下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今以「Q&A」回應7大疑問。(資料照)

2020/08/21 23:03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桃園市梁姓男子吸毒後砍殺母親37刀,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引發軒然大波,高院今天再發稿解釋,梁男犯案時不符刑法19條第3項的「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應罰條件,對此,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痛批高院,「心中沒有被害人、只有邏輯、沒有常情常理」,認為起碼要以「過失致死罪」論,對判決無罪感到氣憤難平。

劉承武質疑,高院如何排除梁男故意或過失可能性?畢竟有沒有殺母的意圖可藏於心中;又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梁男長期吸毒,就像喝酒有酒品,難道吸毒沒毒品嗎?怎麼能確定不會發毒瘋?對犯罪結果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梁男行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都是有可歸責性的。

劉承武認為,刑法第14條第2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刑法13條第2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吸毒後的梁男等於放任自己,縱使因此導致媽媽死亡也在所不惜,這些不確定故意、可預見過失,法官都不審酌,卻硬拗他沒明知故犯,這樣的判決怎麼令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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