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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3大過被退伍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提告索討溢領6日薪餉

    張男原在國軍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服役,但因1年累計3大過,被令退伍、汰除。(圖取自中華民國空軍官網)

    張男原在國軍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服役,但因1年累計3大過,被令退伍、汰除。(圖取自中華民國空軍官網)

    2020/08/18 10:1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張姓男子原在國軍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服役,但因1年累計3大過,被令退伍、汰除。但張男溢領了6日薪餉7855元,經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三催四請,甚寄存證信函通知,張男都不甩,單位一狀告上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認張男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並於清償前,還要算5%年利率。

    張男於2017年7月12日於國軍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服役,嗣張男因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經核定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2019年12月26日國空人管字令核定張男退伍。

    惟國家薪餉辦理期程均於每月5 日給付當月薪餉,所以張男溢領了2019年 12月26日到12月31日的6天薪餉7855元。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主張,張男迄今均未償還分文,經2020年3 月1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張男限期繳納,並於3 月12日完成送達後,張男迄今仍未清償分文,其無償還之誠意,爰對張男提起本件請求給付之訴。

    法官調查,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防 部空軍司令部函、核定不適服志願士兵辦理退伍人員名冊、 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法官認為,張男既於2019年12月26日0時起退伍生效,則自12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所受領之支薪即無法律上理由,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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