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路國際因「815大停電」遭停權 告中油敗訴
2017年全台發生「815大停電」,中油將矛頭指指向承包商巨路國際公司,並依原處分將巨路國際停權;巨路國際雖不服興訟,仍獲敗訴。圖為大停電時高雄街頭一片黑暗。(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2017年全台發生「815大停電」,中油將矛頭指向承包商巨路國際公司,作成原處分將巨路國際列為停權廠商;巨路國際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油依原處分要求巨路國際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無違誤,今判巨路國際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油依據巨路國際未依契約要求提出故障檢修紀錄單,工地負責人或安全衛生人員也有多次未進駐工作場所,並於2017年發生「815大停電」,已違反契約規定且情節重大,以原處分對巨路國際停權。巨路國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稍早發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認為,巨路國際確實未依約於2017年6月30日填報維護檢查表的故障檢修紀錄單,且巨路國際工地負責人在第5期、6期施工期間,應進駐而未進駐工地次數多達21次,安全衛生人員則達43次;工地負責人與安全衛生人員甚至有2次均未到場執行職務。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因巨路國際未依約派適格施工人員到場更換電源供應器,並派工地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到場進行適當管理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導致施工人員施工方式不當,引發「815大停電」,故認定巨路國際巨有過失;此外,工地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在停電過後仍分別有10次、17次未進駐工地。
合議庭還指,行政院就「815大停電」的專案報告也載明,事發當天全台592萬戶用電受影響,可見影響層面擴及全台,故巨路國際確實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中「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規定。
合議庭故認同中油認定巨路國際查驗不合格且情節重大,依原處分禁止巨路國際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且原處分是政府為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以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市場,並排除不良廠商,並無違誤,判巨路國際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