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再還手不算正當防衛 男子比對方多關10天
張男跟林男互相扭打後,不滿又遭林男拿棍子恐嚇,便丟水桶攻擊,法官認為不符正當防衛,依傷害罪處拘役30天。(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秀水鄉林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同為室友,2人因細故發生爭吵,林男先出手推打張男,致使張男受有頭部、四肢多處傷害,張男不滿挨打,拿水桶還擊,造成林男受有雙足、背部等擦挫傷,兩人事後互告傷害。法官認為,張男在第一次衝突結束後,又持水桶攻擊林男,不符正當防衛要件,依違反傷害罪,判處林男拘役20天,張男拘役30天,並扣案犯罪水桶。
判決書指出,林男(61歲)與張男(40歲)租屋同住,去年7月28日下午2時許,兩人因故大打出手,一度打到大馬路上,後來林男說,在馬路打架會擋到車子,提議暫時休兵,林男便走回屋內穿鞋子後出門,張男則去曬衣服,未料沒多久林男竟持著一根木棍出現在張男身後,張男見狀,立刻拿起身邊的塑膠水桶攻擊。
林男偵訊時坦承兩人卻有衝突,張男則否認有傷害犯行,表示他先被林男接連攻擊,又被勒住脖子造成頭暈,慢慢回神後思考,是否要給林男一點傷害,不能讓他全身而退,結果林男就拿木棍出現,他只好趕快拿水桶攻擊。
法官認為,雙方第一次衝突後,林男持木棍尚無任何動作,張男即先以水桶攻擊,林男當時並無不法侵害,張男也非基於防衛必要出手,且張男也坦承兩人先有扭打才丟水桶,因此與正當防衛要件不合,張男主張無法採信,也審酌兩人犯後態度,林男坦承不諱,張男犯後態度不佳,並分別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