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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毒警官李哲銘羈押13個月 30萬元交保

    李哲銘在案發後被羈押約13個月,花高院日前諭令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住居。(記者陳賢義翻攝)

    李哲銘在案發後被羈押約13個月,花高院日前諭令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住居。(記者陳賢義翻攝)

    2020/07/17 09:11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縣警局2線2星警官李哲銘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牽線運毒,警局去年底接獲情資「自家人」疑因需錢孔急,助走私集團運送毒品,台東地檢署聲押獲准起訴,一審判有期徒刑6年6月,二審加重改判7年6月,花高院再於日前諭令以3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

    警方會同海巡署,去年5月破獲一樁跨國販毒案,查獲市價近10億元安毒,追查發現前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因債台高築需錢孔急,夥同毒梟利用海釣船將毒品送上蘭嶼,再轉運國內販售,東窗事發潛逃月餘就逮,一審判有期徒刑6年6月,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李案發時擔任蘭嶼分駐所所長,竟因投資失利涉案,且運輸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8百多公斤,非小量且將對國人健康戕害至鉅,甚使許多人的家庭因此大受影響,犯罪惡性重大,改判7年6月徒刑。

    李在2020年7月14日接受訊問後,當庭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法官認為李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2019年6月案發後,就一直被羈押,期間已約13個月,審酌全案審理進展時程、證據資料蒐集、調查情況,及李的家庭情形,與原審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的處遇等,認李被告如能以30萬元具保,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限制住居,並自釋放時起於每週3前到派出所報到,應足以代替羈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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