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軍人蒐集情資發展組織 商人判9月徒刑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商人凃健峰4年前被破獲假藉放款,吸收3名軍士官,蒐集軍方情資並發展組織,高雄地院一審將他判刑10月,二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他所蒐集的軍事準則未涉軍事機密,依違反國安法判處9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至於被吸收的王、侯、陳姓等3名現退役軍士官,二審各被判刑1年8月、6月、5月,其中陳男可易科罰金,判決確定,最高法院將凃男方撤銷發回更審,其餘3軍人均定讞,更一審被告只剩凃一人。
判決指出,凃男2009年結識自稱「福建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副秘書長」董恆,與身分不詳的中國人士「張炳煌」,對方要求介紹從聯勤旗山彈藥庫退伍、轉任保全員的王姓退伍士官長,凃遂安排王與張炳煌以Skype通話。
張炳煌要求凃、王配合提供軍事資料,並允諾提供金錢報酬,且可以提供資金,交由王男借錢放款給其他現役軍人,伺機刺探、蒐集軍事資料,並發展組織。
同年6月間,王男利誘侯姓士官以軍用電腦搜尋「國軍人事戰備教則」,洩密給凃男,獲得2萬元酬勞,侯男分得1萬元。侯男並陸續出賣「軍事準則」等機密文件給王,每次賺取5000到3萬元酬勞。
2012年間,王男又介紹陳姓現役士官,向身分不詳的「羅先生」借錢,後來無力償還,王男乘機要求陳幫忙蒐集軍事準則,每筆代價1萬元。
陳男同年3月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電子作戰戰情室,將「空軍資通電教則」等機密列印紙本給王。案經屏東憲兵隊等單位查獲移送。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凃男收集、刺探的軍事準則等資料,雖非公務或軍事機密,但仍違反國家安全法為敵發展組織罪,依國安法舊法(最重5年以下)判處9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
去年6月三讀通過的國安法新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5000萬元至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