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毒駕挨罰9萬辯「一事不二罰」 法官打臉
2020/06/17 10:5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男今年1月拉K後上路挨罰9萬,但他主張因涉入毒品早被判刑並挨罰3萬元,故原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台北地院行政法庭細究後認為,李男2年前買毒品並轉讓行為與今年毒駕完全無關,故判李男敗訴。可上訴。
今年1月13日下午2時,李男騎車上路遭警方攔檢發現有毒駕情形,逕行舉發。他後來被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9萬罰緩,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告抗罰。
李男告訴法官,他因販毒及吸食毒品早被判刑,並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課以3萬元罰鍰,現又被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9萬元,顯然已違反行政罰中「一事不二罰」規定,原處分應撤銷。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辯稱,李男前次販毒、吸毒與這次毒駕並非同一違規事實,故原處分並無違誤。
法官細究後認為,李男所稱販毒與吸食毒品行為發生在2017年9月,與本件今年1年所發生的毒駕完全無關,故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他開罰9萬元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