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討債「有告而取」非竊盜 法官改依強制罪判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不告而取謂之竊」,那有告知呢?桃園一名林姓男子,不滿梁姓債務人避不見面,2018年間先傳訊告知要破門而入、拿東西抵債,再破壞門鎖進入屋內,拿走梁男的生財工具,被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起訴,林、梁二人沒意見,反而是法官有異見,直指林男已告知將入內取物,目的是強逼梁男出面償債,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日前改依較輕的強制罪判拘50日,全案確定。
林、梁二人原為朋友,一起合作養殖魚隻,梁為了要繳罰金及付房租,向林借了11萬元,卻遲遲未還,還避不見面,氣得林男抓狂,2018年的國慶日,傳訊「再不出面要將你家後門踢壞,我看的東西我都拿,那是你欠我的」給梁男,但兩人仍未就債務問題達成共識。
同年月25日,林男跑到梁男家中理論,未找到人,認為梁又搞消失,一時氣憤,持鐵撬破壞他家後門門鎖,進入屋內,把養殖魚隻的打浪機、氧氣瓶、打氣機、頭燈、馬達及撈魚網等生財工具取走,梁男直到下午返家時,才驚覺住處物品遭到搬離,報警處理。
梁男認為物品被偷,屬於竊盜,林男也沒有意見,承認氣憤之下才犯罪,檢察官依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但桃園地院不這麼認為,直指林男的目的是要逼梁男出面償債,應屬強制罪,故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強制罪判刑4月
林男覺得判太重,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的見解也和桃院相同,直指林男先以Line告知要去取物抵債,並揚言如果梁男不處理,將破壞他的住處後門、拿走物品,與竊盜「偷偷摸摸」的行為不同;而林男所搬走的物品價值2萬6720元,比11萬元的債務低,可見得他是要逼梁男出面處理債務糾紛,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事後也已歸還,故不構成竊盜罪。
但高院指出,梁男只想告竊盜罪,但桃院除了強制罪,還另外論侵入住宅及毀損等2罪,判決不當,應予撤銷,考量兩人事後達成和解,改判林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