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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輕生害豪宅變凶宅 幫忙租屋的媳婦要賠鉅款

法官認為媳婦是承租人,應負起房產的管理責任,判定房產貶值250餘萬元,要由彭婦和曾翁的3名子女負責,全案可上訴。(資料照)

法官認為媳婦是承租人,應負起房產的管理責任,判定房產貶值250餘萬元,要由彭婦和曾翁的3名子女負責,全案可上訴。(資料照)

2020/05/30 12:2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曾姓老翁於租屋處輕生,屋主不滿自己的千萬豪宅變凶宅,認為貶值逾300萬,提告要求出面租屋的彭姓媳婦賠償,媳婦辯稱有請24小時看護幫忙照顧公公,但仍無法阻止撼事,不應要她賠錢,但法官認為彭婦應負起房產的管理責任,判她要賠250萬餘元;此外法官也認為,曾翁的3名子女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因此須負起賠償之責。

判決指出,彭姓婦人在2017年6月間向黃姓婦人租了一間電梯大樓的房子給公公住,月租金21000元,彭婦租完房子後,自己沒有住在那邊,而是讓精神狀況不穩的公公和外傭同住,曾姓老翁的子女偶爾也會前往探視。後來曾姓老翁身亡,害黃婦的千萬豪宅一夕變凶宅,經專業單位鑑價後,認定房屋市價從原本1200餘萬,貶值只剩不到千萬,因此黃婦提告要求出面租屋的彭女和曾翁子女要賠她300萬元。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曾翁的3名子女因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因此須負起賠償父親造成他人房產價值損失之責。

至於彭婦部分,她辯稱自己有請24小時的外籍看護照顧公公,仍難以阻擋憾事發生,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要賠錢;法官認為她是承租人,應負起房產的管理責任,根據公式計算後,判定房產貶值250餘萬元,因此判這筆費用要由彭婦和曾翁的3名子女負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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