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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懷孕3次被甩 「回敬」人夫卻要賠30萬遮羞費

電子公司女員工偷吃同事老公,被高雄高分院判賠遮羞費。(記者鮑建信攝)

電子公司女員工偷吃同事老公,被高雄高分院判賠遮羞費。(記者鮑建信攝)

2020/04/16 07:2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電子公司職員阿雯(化名)偷吃女同事阿玲(化名)的先生阿傑(化名),並曾懷孕3次,後因不滿阿傑要分手,憤而把姦情告訴阿玲(化名),結果被她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阿雯給付30萬元遮羞費定讞。

阿玲指出,阿雯原為公司同事,明知阿傑是她的先生,2人卻偷偷交往,自2015年10月間起至2017年11月止,多次發生性交行為,阿雯因而懷孕,並在2017年11月22日經阿雯告訴始知內情,身心受重創,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阿雯出庭應訊,否認與阿傑有婚外情,也沒有發生10多次性關係,更遑論因而懷孕3次。並說,她對阿玲所說內容,是為了要配合阿傑想離婚,實情並非如此。

阿傑告訴承辦法官說,4年前認識阿雯,交往約兩年多,並在2016年農曆過年,帶她到楠梓一家婦產科墮胎,隔年2月中旬又陪她去婦產科拿藥,之後阿雯又告知其第3次懷孕了,但他不曉得後續情況。

阿傑又說,2人有金錢往來,阿雯有請其幫忙操作股票,因與阿雯都是在上班期間來往「辦事「,其妻原本不知道,後因他要分手,阿雯才把事情告知他太太,後來還鬧到派出所做筆錄。

合議庭調查,據阿傑等3人警訊筆錄,阿雯提及「那我小孩生下來可以驗DNA吧。如果我小孩生下來是他的(指阿傑),即他要負責任對不對」。後來,阿雯致電阿傑說,「我可以拜託你,不要告我好不好」、「小孩我會拿掉,好不好」等語,再加上有婦產科診斷紀錄,不論是否有懷孕3次,但確有墮胎事實,認定2人有婚外情。

法官審酌兩造經濟收入、職業等情形,認為阿雯賠償30萬元比較合理,比原審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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