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小姐16歲起被包養遭正宮求償 父親也要賠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江女犯48次相姦罪,應執行7個月徒刑;民事部分,江女前36次犯行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江女父親應連帶賠償12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江姓女子於16歲起就在酒店上班,並被人夫吳姓男子以每月2到3萬元包養;吳妻發現後,怒告江女妨害婚姻並附帶民事求償218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江女犯48次相姦罪,應執行7個月徒刑;民事部分,江女前36次犯行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江女父親應連帶賠償12萬元,成年之後的12次,江女應賠4萬元。
法官調查,吳男與妻子結婚近20年,吳男於2016年間,在酒店結識了16歲的江女;江女知道吳男是有婦之夫,於2018年3月間至2019年4月間,在苗栗縣竹南鎮等地的汽車旅館發生48次性行為,被吳妻抓包。
吳男坦承,他於2016年5、6月間在酒店認識江女,6月間開始給江女每月生活費2萬至3萬元,並與江女發生性行為。
江女也自承,她於2016、2017年間16歲時被吳男包養,每月給她2萬元,只要吳男找她,她就會跟吳男出去發生性行為。
法官根據吳男、江女供詞,2人平均每個月發生4次性行為,累計48次,認江女犯48次相姦罪,各處2個月徒刑,應執行7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另,吳妻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告訴;法官認為,因江女於2019年1月間才滿20歲,達民法成年年齡,江女於未滿20歲時,與吳男發生36次性行為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她的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之責,江女於成年後,屬完全行為能力人,與吳男發生12次性行為,則由江女自行負責。
江女向法官求情,表示於吳妻提告前,已陸續有把包養金透過吳男歸還,且她現在無業、已懷孕,生活費用由丈夫負擔,主張吳妻求償金額過高,她賠不起。江父則未出庭,也沒提出準備書狀做出聲明或陳述。
法官考量雙方家庭經濟、學歷等,及江女對吳妻造成的傷害,認為前36次,江女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吳妻12萬元;之後的12次,江女應賠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