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鳳胞弟強吻女童判刑1年半 因病減刑但不緩刑
士林地院今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唐鳳的胞弟判刑1年半;判決指出,精神鑑定認為當時唐男輕躁症發作,因此依法減輕其刑,雖已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後避重就輕、否認犯罪,以及對社會治安的危害,不給予緩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的胞弟唐姓男子,前年9月晚間帶著3歲兒子外出至淡水區的宮廟玩耍時,4度強吻4歲女童,女童母親報案提告,士林地院今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唐男判刑1年半;判決指出,精神鑑定認為當時唐男輕躁症發作,因此依法減輕其刑,雖已達成和解,但考量他犯後避重就輕、否認犯罪,以及對社會治安的危害,不給予緩刑。
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度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判決指出,唐男長期患躁鬱症,定時服藥,精神科醫師鑑定指出,唐男犯案當時因更換藥物,以致病情不穩、輕躁症發作,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低於一般常人,合議庭因此依刑法規定減刑為1年半。
判決指出,唐男在公共場所犯罪,以強行環抱、親吻嘴巴的方式,強制猥褻素不相識的4歲女童,惡性不輕,犯罪手段惡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被害女童事後也表達懼怕、嫌惡、希望唐男被懲罰的情緒,可見唐男所為已對女童身心健康造成相當危害。
合議庭認為,唐男犯後否認犯罪,且對案情事實避重就輕,難以認定他有悔悟之意;他還把女童無法閃躲、抗拒的行為,曲解成「兩人互動的友善行為」,這種犯後態度,難以認定他會記取教訓。
審理期間唐男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獲取家屬原諒且同意不再追究,但合議庭認為,性侵犯罪與社會治安、民眾權益息息相關,不是私下寬宥或和解賠償,就可以無視對社會治安的危害,因此,就算達成和解,為了使唐男記取教訓,刑罰仍有必要執行,所以不宣告緩刑。
前年9月19日晚間6時,唐男帶兒子到住家社區附近的宮廟遊玩,一名婦人也帶4歲、2歲的女兒在散步,唐男趁著女童母親忙著照顧妹妹、讓大女兒獨自在旁玩耍的時候,當著自己幼子的面前,抱起4歲女童強迫玩親親,4度強吻女童的嘴唇。
女童母親在唐男最後1次強吻時才驚見女兒被非禮,嚇得趕緊制止並回家,事後上網PO文,提醒附近住戶小心,隨後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