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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陳姓聞人涉地下匯兌案 檢調查罪嫌不足不起訴

嘉義陳姓聞人涉入地下匯兌案,嘉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陳姓聞人涉入地下匯兌案,嘉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2020/03/04 14:54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詠森旅行社溫姓負責人、蔣姓及趙姓董事,以及洪姓會計,被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控訴,2010到2013年期間,為了提供所招攬的國內賭客前往澳門賭場賭博所需資金,以旅行社申請的銀行帳號,作為賭博換匯、結算國外賭資使用,匯入匯出款項達35億8999萬餘元,調查站並查出,從事國外賭場娛樂事業有成的嘉義陳姓聞人,是實際負責人,依違反銀行法將陳某等5人,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嘉檢今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提到,陳、溫等5人均否認違反銀行法犯行,陳某接受訊問時供稱,他多年前在菲律賓、澳門、新加坡等地開設賭場,另持有美國、澳洲、澳門「博彩中介人執照」,因台灣賭客有訂購機票、住宿、用餐等需求,於是以他私人司機溫某的名義,開設詠森旅行社來處理;賭客前往賭場時,告知他的本金有多少,他就會請帶團的代理商評估信用後,先要求賭客預付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押金,匯到旅行社帳戶內,才從這筆押金扣除機票、住宿及訂餐費用,賭客到達賭場後,經由櫃台人員確認押金已經匯入,才提供賭客所需的本金籌碼帳戶作為使用,等回台灣再以新台幣結算全部金額,輸的部分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再要求賭客匯入旅行社帳戶,贏的部分就連同押金跟所贏款項匯出給賭客,旅行社帳戶內資金並未匯到國外,國外籌碼賭資也未匯入國內,都是以我自有資金在使用,沒有經營地下匯兌非法行為。

檢調調查,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匯兌業務,是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輸送,藉由在他地的機構或特定人間資金清算,為客戶辦理異地間的款項收復,然而陳某確實領有澳門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旅行社申請的銀行帳號,也是作為代訂機票、住宿跟訂餐費用,及支付賭場結算賭金所用,屬於私法中債的關係,非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的行為,無違反銀行法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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