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玉鉉鵝肉店遭縱火2死3傷 主嫌判15年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知名「鼎玉鉉」鵝肉店,2017年遭男子蔡興旺等人潑灑調和漆釀成大火,造成許姓老闆娘和張姓員工2死3傷慘劇。一審依共同殺人罪,判主嫌蔡興旺無期徒刑、共犯林家寶15年、黃煒杰13年;二審、更一審都考量蔡當庭道歉並賠償,改判蔡15年、林13年,黃更一審改依恐嚇罪輕判1年2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蔡興旺受綽號「阿龍」的男子指示,處理鵝肉店林家第3個兒子的金錢糾紛,蔡找林家寶、黃煒杰幫忙討債,2017年11月30日下午,蔡、黃到五金行購買調和漆,先行調和後,3人開車到鵝肉店。
蔡、林下車潑灑,黃在車上用手機錄影,漆水灑到正在煮桂竹筍的火爐上,引燃火勢、迅速延燒。許姓老闆娘和張姓員工人在2樓,逃生不及受困火場,送醫不治,張當日死亡,許4天後去世,其他3名員工、鄰居分受輕重傷。
蔡3人到案後都否認殺人犯意,一審新北地院認定,蔡、黃都曾當過油漆工,3人調和時,黃還曾問「這是易燃物,要加嗎?」,蔡回說「不加進去,油漆無法散開」,有放火致災的故意;3人都明知目的地是餐廳,店前方有開火煮食,可以預見潑灑揮發性的漆水會釀成火災,且3人犯後開溜、沒報警,認定3人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判蔡無期徒刑,林、黃煒杰各15年、13年。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蔡起初辯稱「只想嚇對方」以討債,後來坦承犯行,賠償死者家屬100萬元,並當庭道歉,高院認定3人有悔意,改判蔡15年、林13年、黃11年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去年12月仍認定蔡已悔悟並道歉賠償,判蔡15年,林13年;黃案發時在車上,沒下車縱火,他不知店內外相關位置,難以預見會致死,不是殺人共犯,改依恐嚇罪輕判1年2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