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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詐欺犯65分鐘領4次錢 白牌司機喊冤判無罪

法官認為,陳姓司機事後提供員警詐欺集團資料,配合查緝,判處無罪。(示意圖)

法官認為,陳姓司機事後提供員警詐欺集團資料,配合查緝,判處無罪。(示意圖)

2020/02/26 15:27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我是無辜的!彰化邱姓男子為詐欺集團成員,為了取款方便,找來平日在台中開UBER的陳姓男子擔任車手,在65分鐘內跑了4家郵局、銀行跟超商的ATM,得手30萬元,日後雙雙被逮,依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提訴,但陳男辯稱,只是白牌司機,並非成員,加上有警員作證陳男曾提供線索,彰化地院審酌,不足證明陳男參與犯罪,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2018年3月陳男透過藍姓男子介紹認識邱男,並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給邱男領錢,並約定每日酬勞1000元,同年3月30日下午2點53分,陳男載著邱男分別至彰化溪湖,分別至超商、銀行、農會與郵局,在65分鐘內提領詐款30萬元。

偵訊時陳男坦承有載邱男,但只是白牌計程車司機,堅決否認參與犯罪;檢方認為,陳男載運邱男前往提領詐款的時間跟地點都相去不遠,且都在車內等候,之後才驅車回台中,與一般叫車服務,司機到達指定地點就離開差異甚大,實有可疑之處;邱男證稱時說,當天是被陳男叫到台中,再搭車南下,他平時沒錢坐計程車云云。

對此,彭姓證人出庭證稱指出,他與陳男從小認識,陳男知道他是警察,也透露他在從事UBER,陳男在事發後曾聯絡他,疑似載到詐欺集團車手,並提供詐欺集團車手資料等,以利偵辦。

法官審酌,陳男確實提供線索給彭警,若是詐欺集團車手頭,應不會有配合查緝等動作,此外,檢方偵訊中,並無確認藍男佐證邱男結識陳男加入詐期集團證言,綜此以上認為,不足以證明陳男有參與組織犯罪,應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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