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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控男子脫光光與她發生性關係 卻連他有刺青都不知

桃園地檢署已予林姓男子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已予林姓男子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20/02/26 12:06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少女A指控林姓男子去年8月14日涉嫌帶她到龍潭區一處汽車旅館,兩人脫光光連續發生兩次性關係,但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詢問少女A「林男的身體特徵」,她卻連林男左上臂有大面積彩色刺青都不知道,檢方認為林男罪嫌不足,已予他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

少女A指控,去年8月14日她與林男(18歲)相約碰面,林男先陪著她到便利商店領取包裹後,就帶她到汽車旅館,兩人進入房間後,先脫光衣服發生一次性關係,之後兩人分別在床上玩手機,要離開汽車旅館前又發生第二次性關係。

林男喊冤,他當天與少女A碰面後,只陪她去領了包裹,他就返家,根本沒跟對方到過汽車旅館。

去年9月間,少女A到醫院驗傷,除了紀錄她的處女膜有兩處陳舊性裂傷,且已懷孕約4週外,還有她主訴「和男同學發生性行為」,檢方說,少女A並未提及與林男發生性關係,且詢問她「林男的身體特徵」,她卻連林男左上臂有大面積彩色刺青都不知道,已因林男犯罪嫌疑不足,予他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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