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有法可罰了!疑似染病趴趴走 最重判2年
蔡英文總統(中)今天下午5點半火速簽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行政院長蘇貞昌(左)立刻副署,並與防疫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右)合影。(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總統蔡英文也火速簽署,預計3日後生效,其中與刑罰有關的共有囤積抬價、不聽指示、散布假訊息等三項,民眾最關心的染病趴趴跑終於有法可罰了,到明年6月30日止,只要被通報疑似染上武漢肺炎卻不遵從主管機關指示者,最重可處2年徒刑。
本次修法仿效2003年的SARS特別條例,屬於一定期間的法律,逾期即失效。新法考量防疫視同作戰,狀態較緊急,因而訂定出比傳染病防治法更為嚴格的規定,放寬成罪要件,強化民眾的自覺心,同時穩定民心。
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部分,目前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處罰「行為且情節重大者」,並僅限於「徵用的防疫物資」,特別條例擴充到只要有囤積或抬價主管機關「公告」的防疫物資,不用到徵用且情節重大,最高可處5年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則規定,明知染病且傳染給其他人,最重可處3年徒刑,特別條例新增,只要染病或是疑似染病,經醫師通報者,不遵守主管機關指示,即使尚未傳染他人,亦可處罰,最重2年刑,如此可望有效遏止疑似染病卻還趴趴走的行為,降低民眾憂心;此外,如果未遵守居家隔離,最重可罰20萬元;未遵守居家檢疫,則可罰到10萬元。
假訊息方面,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佈疫情假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罰300萬元,僅罰金刑,特別條例除了維持罰金刑,還新增自由刑,最重可關3年,以杜絕有心人士趁著防疫期間惡意擾亂民心,造成恐慌。
該法屬於補充法條,不會出現特別法優先的問題,若一行為同時觸犯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將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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