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加班最高112小時!技術員癱瘓過世 江申被判賠933萬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鄧男罹病屬長時間超時加班工作造成的職業災害,扣除已領取350萬多元補償金,江申工業應再支付鄧583萬多元。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裕隆集團旗下上市公司江申工業的鄧姓技術員,8年多前工作時突然發生「心跳停止、缺氧性腦病變」,導致終身癱瘓,家屬指控是因公司長期要求超時加班造成,發生意外前,鄧男月加班時數最高達到112小時,屬職業災害,向公司索賠,但江申工業指稱,鄧男罹患的缺氧性腦病變,與加班無關。冗長訴訟中,鄧男已於半年前去世。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鄧男罹病屬長時間超時加班工作造成的職業災害,扣除鄧男已領取350萬多元補償金,江申工業應再支付鄧583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1年8月,40歲的鄧男工作時,因病造成極重度智能障礙和終身癱瘓。
家屬指控,鄧男病發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病發前2至6個月,加班68小時至112小時不等,經長庚醫院認定病症是職業引起,勞保局也審定是職業疾病而發給職業傷病給付,是因江申違法要求超時加班,導致他罹病癱瘓,應負起賠償責任。此外,直屬陳姓主管及管理部章姓經理未善盡管理責任,任由超時加班以致他過勞,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江申工業則指稱,鄧男有同意加班,並無不法,而且鄧男有肝功能異常等病史,有每天抽菸10支的習慣及肥胖問題,屬心血管疾病高危險群,若認定屬職災,應依民法規定減輕江申工業賠償金額或免賠。
高等法院認為,依鄧男發生意外前6個月加班統計,超出勞基法規定甚多,勞保局也發給職業傷病給付,認定鄧男是因長時間超時工作造成職業災害,江申應負賠償責任,兩主管則不必賠償。鄧男罹病屬長時間超時加班工作造成的職業災害,判江申工業應支付鄧男1544萬多元;此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時,鄧男病情惡化,不幸於去年8月25日去世。更一審認定,依據鄧男發生職災起至他去世共8年又2天,扣除已受領薪資補償、勞保局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金等費用共350萬多元,江申工業應再支付鄧58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