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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囤積口罩就會觸法?法務部:要看意圖為何

    法務部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高一書解釋囤積抬價防疫物資的成罪要件。(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高一書解釋囤積抬價防疫物資的成罪要件。(記者吳政峰攝)

    2020/02/05 23: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武漢肺炎疫情未休,我國為口罩進口國,本身產能無法支應全國人口使用,政府當機立斷,除了禁止出口,並依傳染病防治法徵用口罩,統一分配,平穩價格,但近日傳出有廠商及民代疑似囤貨發送口罩,遭外界質疑觸法,對此,法務部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高一書解釋,囤貨是否成罪,要看主觀意圖為何。

    高一書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嚴重囤積或哄抬徵用物資,均可能觸法。

    但觸法的前提是要有「囤積」或「抬價」的主觀意圖,也就是如果盤商為了哄抬價錢而囤貨,且情節嚴重,才可能成罪,換言之,如果囤貨的目的是為了發送,而非自用營利,成罪的機率就不高。

    另外,行政院已把醫用及一般外科口罩列為「生活必需品」,根據刑法第251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便情節不嚴重,但為了抬價而囤積口罩,無正當理由不銷售,最重也可處3年徒刑。

    高一書表示,因應武漢肺炎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月底開立,檢察官至今已分案2起有關囤積或哄抬防疫物資的案件,廠商切勿刻意囤積抬價,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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