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北檢應核發加班費 前書記官勝訴
前北檢一等書記官陳建曄提告北檢核發加班費4284元;法院判北檢應核發14小時加班費3528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北檢一等書記官陳建曄針對值班制度向北檢求償加班費勝訴外,另因補休假未休,卻因離職無法再補休,另案提告北檢核發加班費4284元。台北地院行政法庭審結,認定北檢自我縮減裁量權,再度判陳男勝訴,要求北檢核發14小時加班費3528元,可上訴。
全案源於陳男要求北檢應核發加班費,但書記官長綜合人事室、會計室意見,否準陳男申請,認定應以補休方式辦理為宜。陳男不服,復審後遭保訓會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北檢書記官若因去職、留職、長期休假等原因無法休假時,實質上並未受到法定補償,導致書記官權利受損,另因缺少加班補休計算成加班費規定,故應類推適用勞基法規定,北檢有義務將補休假計算為加班費給付書記官。
陳男2018年8月31日離職前,尚有未休完的補休假,故請求以他的時薪252元計算,准予核發4284元。
北檢辯稱,北檢依權責並兼顧公平原則,由人事室簽准全署均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核給陳男加班補休,已盡補償義務,且目前尚無離職人員就未補休時數應改發加班費之規定。
而陳男因生涯規劃,於2018年7月9日簽請於同年9月1日辭職,提出辭職至離職日尚有2個月,陳男有充分時間規劃補休,也可將所有補休假休完後再辭職,卻未按程序提出休假申請,將補休休畢,視同放棄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無須待立法者就超勤時數上限補償、待命服勤補償事項為框架性立法,法院得逕行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認定北檢就陳男超勤時間有無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陳男打卡紀錄、庭期表等資料,加上檢察機關紀錄科書記官除在開庭時製作筆錄外,庭後尚需整理案卷等情,認定陳男確實超勤21小時;且依北檢前例,有法警因專案加班,檢察官後來雖簽請給予補休,但法警長表示該法警已離職,建請改核加班費獲准。
法院故認為,陳男離職前因工作繁忙無法休畢補休假,且依北檢往例確實有改核發加班費情事,本就應以支付加班費為原則,加上北檢自我縮減裁量權,在扣除陳男已補休時數後,認定尚有14小時超勤時數未休,判北檢應核發陳男3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