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初犯是否強制工作大法庭首開辯論 4法學者激辯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第一件獲准提案進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審理的案件,關於詐騙集團成員初犯,被從重依詐欺取財罪判刑時,是否應依組織犯罪條例判「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大法庭今開庭辯論,邀林鈺雄等4位法律學者進行法律鑑定;庭訊後,定2月13日下午做出裁定。
2月13日下午做出裁定
參與法律鑑定的專家學者,包括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副教授薛智仁、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許恒達,向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的大法庭提供鑑定意見,供承審庭依參酌,裁定結果將使提出聲請的個案做出終局判決,也將統一未來類似案件的一致法律見解。
全案爭執在於,有人加入幫派從事暴力犯罪,須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處以刑前強制工作3年的保安處分,然而,若另一人加入幫派,並利用組織從事詐欺,同一犯行觸犯刑度較重的加重詐欺罪,與較輕的組織犯罪條例,依刑法55條「從一重處斷」依加重詐欺論罪時,是否亦應適用輕罪的組織犯罪,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實務判決上出現歧異,法律見解並不一致。
此首件刑事大法庭案件,由法官林靜芬承審主筆,最高檢察署由檢察官吳巡龍、蔡瑞宗蒞庭,檢方主張應併判強制工作,以打擊組織型詐騙集團;楊姓被告的法扶指派律師翁國彥、薛煒育為反對方,認為既然同一犯行已從重依詐欺取財罪判刑,輕罪之刑已被重罪吸收,不應再科以強制工作。
4大學者激辯逾4小時,林鈺雄、楊雲驊持正方立場,林鈺雄指出,數罪併罰從一重論罪,重罪雖然吸收輕罪,但並不表示免除輕罪,「刑罰」也不能吸收輕罪的「保安處分」,數罪併罰的射程距離不及於保安處分,最輕本刑的內涵也不及於保安處分,各罪不同種類的處罰與保安處分本應一併宣告,「不管洗澡洗得多乾淨,牙還是得刷」。
學者舉例「倒洗澡水不能把小孩一起倒掉」
楊雲驊也舉洗澡為例,「倒洗澡水不能把小孩一起倒掉」,立法院在增訂刑法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時,原意並沒有要把小孩一起倒掉,數罪併罰從一重論處,不代表輕罪就不存在,既然輕罪也成立,就仍應宣告輕罪的刑罰與保安處分。
許恆達、薛智仁則持否定說,許恆達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下,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想像競合犯的輕罪的法律效果,目前法無明定,因此須傾向對被告相對有利的方向認定。
薛智仁認為,「從一重」的法律效果已呈現於最重之罪,輕罪之刑已因從一重而被排除適用,現行法律既然沒有規定輕罪的保安處分、沒收等從刑在數罪併罰時的效果,就只能依現行法律條文的字面限制,輕罪之刑由重罪吸收;這是立法者長期忽略的法律漏洞,透過本案穾顯出問題,應由立法者修法補足,才是長遠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