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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大法庭見解判決 4子女免繳2600萬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作出裁定,同日判決出爐。(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作出裁定,同日判決出爐。(資料照)

2020/01/10 18: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姓男子坐擁上億元,死後遺產稅分配發生法律見解爭議,提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裁定10日出爐,最高行合議庭隨即依照裁定結果做出判決,判4名子女免繳2600萬元遺產稅加罰鍰,全案確定。

曾男與妻子在1985年6月4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2001年間死亡,曾妻申報遺產稅時列入老公的一半財產,但稽徵機關依照最高行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婚前」財產不能列入,核為0元,做成遺產稅課稅處分。

曾妻不滿拿不到老公婚前財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訴訟期間死亡;4名子女也不服要繳龐大遺產稅,提起行政訴訟,而後大法官620號解釋出爐,新制規定配偶共有財產不分婚前婚後,行政法院遂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4名子女的父親遺產稅課稅處分。

國稅局重新計算曾妻的財產,認為她可獲得丈夫的一半財產,死後4名子女應繳交這筆遺產稅,但因逾期未申報,另外加罰鍰,共計2600萬餘元。

4名子女雖然少繳父親的遺產稅,卻要多繳母親的遺產稅,心生不服,再度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核課期間應該從申報日起算5年內,但國稅局追稅時已超過期限,判4人免繳稅及罰鍰。

二審最高行認為核課期間及申報日起點有爭議,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10日上午做出裁定,指起點應以620號解釋公布6個月內申報,核課期間為5年,經計算本案起點應為2007年6月6日,國稅局課稅的時間點已超過5年,10日下午判4人不用補稅及罰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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