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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太可愛了!親一下3歲女童代價好嚇人

曾姓男房仲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台中地院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11萬4820元。(情境照)

曾姓男房仲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台中地院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11萬4820元。(情境照)

2020/01/06 05:4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7歲曾姓男房仲,看到原租戶的3歲女兒「太可愛了,實在忍不住」,就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女童驚恐呆滯,女童母親大喊「你幹麻!」氣得控告性騷擾,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11萬4820元。

判決書指出,曾男是某房屋公司的仲介人員,曾為女子阿芳(化名)仲介承租台中市西屯區某套房,2017年7月租期將屆滿,阿芳準備搬走,房東持續委託曾男仲介租賃,同月14日曾男帶1組客人看房,離開時在1樓樓梯口見到阿芳的3歲女兒,曾男突然靠近女童親吻右臉頰,阿芳發現制止,事後委請律師提告。

律師阿芳主張女兒事後出現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等異常反應,經醫師診療後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自同年12月迄今,已至身心醫學診所、兒童醫院、心理諮商所接受治療,受有醫療費用及交通費4萬4820元損失,造成小孩焦慮恐懼之適應障礙,身心承受巨大之痛苦,請求小孩精神慰撫金40萬元,及賠償小孩母親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曾男承認親吻女童,辯稱只是單純對女童表示好感,沒有性騷擾的意思。但法官認為,曾男是業務人員,理應知悉人際間應保持合禮合宜距離,對無力反抗亦無法完整表達意願的未成年人親吻,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且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依此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民事庭法官認為曾男應負賠償之責,醫療及交通費部分曾男沒有爭執,而審酌雙方財力及受害情形,精神慰撫金小孩5萬元,母親2萬元為適當,總計11萬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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