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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遭羈押16日 男子逆轉獲賠8萬元

司法院覆審判陳男可獲得8萬元補償。(資料照)

司法院覆審判陳男可獲得8萬元補償。(資料照)

2019/12/07 17: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2015年偵辦一起組織犯罪案件,同夥證稱陳姓成員涉入暴力討債,但陳男矢口否認,雙方供詞不符,檢察官認陳男有串證逃亡之虞,向高雄法院聲押獲准,而後證據不足不起訴,陳男遂請求羈押16天的刑事補償8萬元,原審駁回,但覆審後認為有理由,逆轉准許補償。

2015年間,高雄檢警接獲檢舉,指犯罪組織「富哥幫」以「不還錢要帶人來讓妳死得很難看」、「趕快繳交互助會款,不然就要讓你好看」、「要把你打成重傷後拖去埋」、「想要活命就要乖乖聽話」等狠話恐嚇多名被害人,涉暴力討債。

多名成員到案指證陳男參與催討債務,被害人亦指證歷歷,陳男卻以「沒有」、「不是事實」否認從事暴力討債,檢察官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刻意迴避,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向雄院聲押獲准,惟陳男不服提起抗告,關押16天後抗告成功,獲准交保,而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陳男則以身心受創為由,向司法院請求8萬元補償。

原審指出,陳男偵查初始供述,嚴重悖於當時已呈現卷證資料,導致檢察官及法官認為陳男有犯罪嫌疑及串供、逃亡之虞,發生羈押結果,屬「刑事補償法」第4條「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情形,決定駁回。

陳男聲請覆審喊冤,強調自始自終都否認犯罪,檢察官也沒給他辯解的機會就聲請羈押,幸好抗告成功獲得交保,若原審的見解可採,那麼檢察官應該起訴他,而非不起訴。

覆審指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指的是當事人為了頂罪或其他動機,出現虛偽自白、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行為,自願承擔人身自由受拘束的危險,換言之,若當事人不具有自招犯罪嫌疑主觀意圖,即便遭「依法」羈押,仍應給予補償。

覆審強調,縱使陳男於警詢或偵查中的供詞悖於生活經驗、多所隱匿,或經他人指證涉有參與暴力組織及共犯恐嚇,但他始終否認犯罪,並不具有自招犯罪嫌疑的意圖而誤導偵審作為,原審未加詳察,有可議之處,應予撤銷,准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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