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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嗆警「勸個屁」遭判刑 法院:「屁」是肛門臭氣算侮辱

上銬若掙扎,可能觸法。(資料照)

上銬若掙扎,可能觸法。(資料照)

2019/12/01 00: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遇警勿罵屁,上銬勿掙扎!

桃園一名方姓女子去年在家大聲放音樂,員警獲報前往勸阻,方女卻脫口而出「勸個屁」,並掙扎拒絕上銬,一審桃園地院依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兩罪判應執行拘役75日。方女上訴主張「勸個屁」是口頭禪,掙扎是自然反應,沒有犯意,但高等法院解釋,「屁」是肛門排出的臭氣,有污衊之意,掙扎則害員警受傷,原審無誤,駁回其訴。

去年10月29日零時許,方女在家放音樂,音量大到影響安寧,鄰居打電話報警,員警前往勸導,請方女調低音量,沒想到她竟開嗆「勸個屁啊!」員警自認受辱,以侮辱公務員現行犯逮捕她,但她拒絕上銬,往屋內後退掙扎,導致員警的手指頭擦傷。

方女承認開嗆及掙扎,惟否認犯行,她解釋,喪子一年多來,親友都勸她要放下、好好過生活,但她覺得很難,常以「勸個屁」回應,只是口頭禪,並沒有侮辱的犯意,當下說完就想返家,未料員警突然拉著手要上銬,她一時間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腦子裡只想返家才會掙扎,絕無妨害公務意圖。

高院指出,「屁」是肛門排出的臭氣,有令人不屑之意,對他人所為稱為「屁」,不僅表示無法認同,更彰顯輕蔑、醜化與貶抑意涵,因此方女對員警說出「勸個屁」,一般人聽聞後會理解為輕蔑、負面評價的污衊言詞。勘驗密錄器後,高院表示,員警以理相勸,方女卻以「勸個屁」回應,處於非理性溝通的情境,可判定她當時已有辱罵、侮慢員警勸導的意圖。

另外,高院強調,只要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直接施加物理作用力,就是「強暴」,縱使方女未出手攻擊員警,僅掙扎拒絕配合上銬與逮捕,主觀上仍有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強暴犯意。

高院評議後認定方女觸犯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考量她因為愛子輕生而憂鬱,給予2年緩刑,期間應上2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確定。

不過,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顏世翠認為,侮辱公務員屬6月以下輕罪,員警直接上銬逮捕方女,恐有違比例原則;嗆「屁」是否達到侮辱程度,也值得商榷;至於被逮捕而掙扎乃人之常情,能否直接認定有妨害公務犯意,亦有討論空間。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也指出,單純罵個「屁」就要被上銬,不符比例原則;「屁」一字算不算侮辱,實務上則有解釋空間;但若是掙扎造成員警器官紅腫或受傷,不排除成立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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