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超勤制度違憲 大法官命3年內修法
2019/11/29 18: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外勤消防隊員徐國堯與張家偉認為勤務時間勤一休一(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不合理,聲請釋憲,大法官29日做出785號解釋,指「公務員服務法」等法令中有關服勤、休假、超勤補償等規範不足,未依據工作性質特殊而因地制宜,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要求相關機關於3年內檢討修正。
徐國堯與張家偉認為勤一休一不合理,2012年10月24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8小時、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等要求,均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亦被駁回,遂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實施休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又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應實施輪休與輪班制度。大法官指出,以上兩項規定規範未因地制宜,保障不足,宣告違憲。
大法官解釋,兩規定未就業務性質特殊的輪休、輪班機關,設定任何關於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違反憲法保障公務人員的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依解釋文修法,訂定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規範。
此外,「公務人員保障法」僅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補償,但未就軍警醫消等性質特殊的公務員訂定特別框架規定,大法官也認為規範不足,使得這些人超勤卻未獲得適當補償,影響服公職權。
大法官強調,針對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另設合理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的特別規定,如:勤務時間24小時的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並考量待命服勤的性質及勤務強度及密度,訂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