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鳥男二度公然手淫 法官批未習得教訓再判拘役
林姓露鳥男二度公然手淫,被法官痛批未從前案習得教訓,但念在他承認犯行,依法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姓露鳥男去年在台中公然手淫,被判拘役40日。豈知他後來又在北市文山區一根電線桿前再度露鳥手淫;台北地院認為,林男前案才被判處拘役,未滿3個月卻又犯同罪,顯然未從前案習得教訓,但念在他承認犯行,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去年6月6日上午8時許,林姓露鳥男身穿黑色外套、蕾絲邊內褲,但未穿褲子,騎乘機車赴台中市西區模範街、公益路口的中正國小圍牆旁,掏出生殖器撫摸並做出手淫動作,事後被起訴。
該案今年5月24日宣判,台中地院認為,林男為尋求刺激而犯案,行為偏差造成公眾不適,也導致他人心理上的厭惡,因此判林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但林男被判刑後又於今年7月24日凌晨2時許,赴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一根電線桿前公然手淫,遭人拍下,並上傳臉書「木柵社團」揭露;林男再被起訴。
台北地院認為,林男今年5月24日才因公然手淫遭台中地院判刑,未滿3月再犯同罪,顯然未從前案習得教訓,但念在他承認犯行,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