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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非貶抑之詞 王浩宇告「村長」名譽受損敗訴

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見圖)以名譽受損為由,對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詹江、游姓女子兩人各求償2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以「同性戀」非貶抑之詞,駁回王浩宇告訴。(資料照)

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見圖)以名譽受損為由,對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詹江、游姓女子兩人各求償2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以「同性戀」非貶抑之詞,駁回王浩宇告訴。(資料照)

2019/11/05 15: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被暱稱「村長」的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詹江村,今年5月間與游姓女子直搗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服務處「開直播」,直播中游女直指王浩宇喜歡男助理,該名男助理也要參選議員,詹江村則在旁附和,王浩宇以名譽受損為由,對詹、游兩人各求償2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以「同性戀」非貶抑之詞,駁回王浩宇告訴。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性傾向屬於個人私密之事,並不屬於公眾人物應被討論的範疇,詹、游兩人在法庭上辯稱,其等所討論之事屬於「公眾人物、公益之事」範疇,並不足採;不過,「同性戀」一詞描述的是性傾向,屬於中性詞彙,且在現今多元開放社會中,已獲得相當的認同與支持,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中也揭明對同婚權利的保障,因此,「同性戀」已並非貶抑之詞。 

法官進一步指出,若指稱他人為同性戀,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名譽權受損,不就代表法律支持「同性戀」為貶抑之詞,也形同法律公然對「同性戀」為歧視的態度,此不合於應平等對待同性性傾向者的原則;因此,王浩宇以詹、游兩人言論提告,即使內容不一定為真,但也並未導致他的名譽受損,據此駁回王浩宇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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