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竟辯「她有生理需要」 狼父遭重判9年6月
盧姓狼父因13歲女兒發育良好,半夜將她性侵,女兒為家庭和諧,隱忍未將父親獸行告訴母親。(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盧姓狼父因13歲女兒發育良好,半夜將她性侵,女兒為家庭和諧,隱忍未將父親獸行告訴母親;沒想到,盧男竟變本加厲,自此涉每月和女兒多次性交長達2年,甚至當太太、兒子在家時,就在客廳和女兒性交,審理中還大言不慚辯稱「(性交)女兒也有生理需要」,乃合意性交;高等法院今依強制性交、與少女性交等罪重判盧男9年6月徒刑。
盧姓男子(40多歲)是全家的經濟支柱,2015年7月初,因13歲女兒小玉(化名)已亭亭玉立,竟起淫念,趁凌晨時太太、兒子和小玉均已入睡之際,潛入小玉房間,先撫摸她的胸部和下體,並硬脫下小玉褲子,小玉驚醒,用力推開盧男,嚴詞拒絕,仍遭性侵得逞。
小玉因父親盧男是家中唯一收入來源,且為家庭和諧,將遭性侵一事隱忍而未告知母親。沒想到,盧男食髓知味,一週後,開始趁夜深人靜或太太不在家等機會,以「幫我解決性需要」為由,要求小玉和他性交,但小玉不願意,盧男即藉口每月要多給她500元零用錢,且在「半推半就」情況下,每月在住處和小玉性交多次,其中,盧男因性慾高漲之故,甚至不顧太太、兒子在家,直接在客廳和小玉性交,總計盧男獸行長達2年。
小玉上高中後,告知交往不久的男友,男友堅持應該報警,全案才曝光。
小玉在警訊、偵查時指控,盧男第一次將她性侵後,又和她性交很多次,有時候每週1次,或2、3次,都以增加零用錢為由,一直「盧」她,要求配合性交,次數已多到記不清楚,盧男雖承認多次和小玉性交,但辯稱「女兒有生理需要」,並無強迫,審理時,小玉卻附和盧男說法,改口說她卻有生理需要,自願和盧男性交,未被強迫發生性關係。
高等法院認為,小玉改口附和盧男的說法,乃迴護之詞,但認定盧男除涉嫌1件強制性交案外,依「罪疑惟輕」原則,只能認定盧男每月和小玉性交1次,且未違反小玉意願,今依1個強制性交罪、24個「與少女性交罪」,判他9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