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一個迴轉疏忽 判刑2月再賠278萬
王姓男子駕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撞上對向、23歲吳姓男騎士,致吳腰椎、肋骨多處骨折;王刑事部分被判處2月徒刑,民事部分,再被判處要賠償吳台幣278萬2921元。(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王姓男子駕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撞上對向、23歲吳姓男騎士,致吳腰椎、肋骨多處骨折;王刑事部分被判處2月徒刑,民事部分,再被判處要賠償吳台幣278萬2921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前年4月間下午開小客貨車,在新北市瑞芳區粗坑口路迴轉時,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與對向、騎往瑞芳的23歲吳姓騎士發生碰撞。吳倒地受有左側第6根到第12根肋骨骨折、脾臟撕裂傷、左手肱股骨折、第4及5節腰椎骨折等傷。
吳等刑事部分,王被判處2月徒刑確定後,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王求償醫療費16萬8372元、交通費9000元、看護費用25萬800元、半年薪資損失21萬4488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另,拿出台大醫院醫師診斷他因車禍造成勞動能力減損達23%,以他離退休還有42年,向王求償409萬601元的勞動能力減損損失,合計共向王求償台幣523萬3261元。
法院審理時,王對於吳提出的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求償金額都不爭執,但對於勞動能力減損達23%,請求法院重新請醫院鑑定。
法院認為,王駕車違規造吳受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確定。王的過失傷害行為與吳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對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賠償金額不爭執,吳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也屬適當,均判准。
至於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部分,法院請台大醫院重新鑑定後,台大依吳在基隆長庚醫院就醫病歷紀錄、今年1月22日鑑定門診臨床症狀、徵象,以及台大醫院今年2月11日下肢神經傳導暨肌電圖檢查結果後,考量吳的工作經歷、年齡,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7%。
法官因此改採台大第二次鑑定的報告,計算吳男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7%,判王男應賠償吳男勞動能力減損164萬561元,合計判王要賠償278萬2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