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醫離婚訴訟ING 要丈夫返還不動產先獲勝
女醫師與丈夫正打離婚訴訟,她另案要求丈夫將借名登記在男芳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她;雖丈夫不肯,但法院認定女醫認定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判女醫勝訴,意即,丈夫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女醫師。(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知名小兒科女醫提告要求丈夫將借名登記在男方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她;但丈夫不肯,且辯稱兩人目前正在打離婚訴訟,女方擔心家事法庭判決雙方離婚後,不動產遭收回,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診所,才會提告。台北地院認定女醫師是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且丈夫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曾出資承購不動產,日前判女醫師勝訴,可上訴。
女醫師指出,2004年為自行開業經營診所,她獨資購買兩處不動產,且當初考量方便向銀行取得優惠貸款利率等因素,決定商請當時還是男友的丈夫借名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不過兩人當下並未簽立任何書面契約,但房地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文件正本均有她持有保管。
豈知丈夫前年3月突要求女醫師騰空房地並遷讓,她備感震驚、錯愕不解,依民法相關規定對丈夫提告,要求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
然而丈夫否認指控,且稱婚姻關係後來生變,導致女醫師從2011年10月離家後,未再匯款給他繳納不動產貸款、房屋稅、地價稅等,相關費用後來均透過自己存款或用信用卡支付。
至於女醫師之所以會提起本訴,丈夫也說,兩人離婚訴訟雖在審理中,但女方擔心不動產會遭家事法庭判決離婚後遭男方收回自用,導致無法繼續用來經營診所,才謊稱房地僅是借名登記在他名下。
法院認為,女醫師持有房地所有權狀、承購並辦理房貸等買賣交易重要文件原本,而丈夫無法說明為何原本由女醫師保管,可見丈夫是否為房地真正所有權人,已非無疑;此外,丈夫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曾出資承購不動產,因此,應採信女醫師主張,要求丈夫應將兩處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女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