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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堪憫恕!憂鬱婦想攜母、兒女自殺獲救 高院4度減刑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9/08/15 14: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杜姓婦人,因積欠數千萬元債務,6年前萌生死意,因憂心老母親和兒、女無人照料,竟誘騙母親、兒女吃藥自殺,幸好母親醒來後對外呼救,全家均順利救回。高等法院認定杜婦有刑法「情堪憫恕」等情狀,將她4度減刑,今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輕判1年6月、緩刑4年,不必坐牢。可上訴。

判決指出,44歲的杜婦自2004年起,就因失眠問題到醫院就醫,2005年起又背負數千萬元的債務,經濟壓力很大,再加上工作不順,罹患重度憂鬱症,沒想到2013年起萌生自殺念頭,但害怕死後,年邁母親和12歲女兒、4歲兒子無人照顧,決定自殺當下決定「帶母親3人一起走」,幸好母親對外呼救,鄰居報警救回4人。台北地檢署最後依照「家暴殺人未遂罪」起訴。

台北地院依鑑定認為,杜婦患有重度憂鬱症,當時有強烈死亡念頭,且對母親及兒女造成的傷害感到自責和後悔,再加上丈夫、家人都向法官求情,願意原諒她,因此依照「未遂犯」、刑法第19條第2項的「犯罪時身心狀態已達辨識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等3項規定,給予3次減刑,判杜婦3年10月徒刑。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杜婦除有上述3項減刑事由外,本件犯罪起因於為了經濟壓力過大而犯案,符合刑法第60條「刑責減輕後仍情堪憫恕」的規定,因此對杜婦4次減刑,今輕判1年6月、緩刑4年,給予自新機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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