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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把同事私事寫進判決書 最嚴重連律師都當不成!

郭玉林在多起判決書中「置入」與案情無關的見解以及私人糾紛。 (資料照)

郭玉林在多起判決書中「置入」與案情無關的見解以及私人糾紛。 (資料照)

2019/07/30 20: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30日決議把台東地院民事庭法官郭玉林移送監察院審查,不但在「評鑑決議書」罕見寫明「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還直接嗆白「或其他較重之處分」,遣詞用字嚴厲,可見委員極度不認同郭玉林的「置入性行銷」。

目前「法官法」的懲戒種類由輕到重分為申誡、罰款、免職(可轉其他公職)、撤職(1-5年不得任用公職)、免職(不得再任公職)等5項,法評會所謂「較重之處分」就是最後兩項,這兩項懲戒的威力不僅止於剝奪司法官身分,還連帶取消被付懲戒人轉任律師的資格,換言之,郭玉林若被判撤職以上的懲戒,就永遠無法擔任審、檢、辯訴訟三角關係的任何一環。

若職務法庭網開一面,聽取法評會免職轉任其他公職的建議,郭玉林可保有轉任律師的機會,也可選擇繼續留在司法體系內,擔任司法事務官等職務,但前提是要有機關同意聘用,年資才能累計。

法評會以往就算認為案件嚴重到要移送監察院審查,口氣也非常保留,鮮少說重話,但這次決議書不但批評他的行為已形成慣性、事後辯稱判決置入私事為法律見解,還開砲「毫不知錯誤與悔改」,看得出這件事的嚴重程度已超過委員所能容許範圍,才會建請免職。

司法官身分因受憲法保障,現行的懲戒流程須由所屬法院或受核准的民團向法評會請求評鑑,成立後移請監察院,或是司法院人審會決議送交監察院審查,監委調查事證後提起彈劾,最後送交職務法庭判決懲戒,經過3道關卡才會有結果。

本案源於郭玉林不滿同院刑事庭法官吳俐臻的宿舍晚上傳出鋼琴聲擾鄰、吳父在宿舍庭院種田、還用自來水澆花洗車等情事,與吳屢生嫌隙,氣得把這些事情寫入判決書中,還在判決內置入吳俐臻的判決有問題、東院重刑庭輕民庭、民庭有影印機需求、參審模擬法庭耗損司法資源等個人意見,被東院移送法評會評鑑。

郭玉林不服,指東院已預設立場,調查草率不客觀,用盡各種方式暗示他有精神問題,形塑不適任法官的形象;郭玉林強調,宿舍爭議期間,妻小出門常被拍,讓他心情受到影響,但這不代表會影響審判工作,且他還有數篇文章登載於法學期刊,東院說他有情緒管理問題純屬子虛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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