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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開車撞人逃逸 竟叫親弟頂罪

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警官蘇衍彰(中)開車撞傷人,竟然叫弟弟出面頂罪。(警方提供)

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警官蘇衍彰(中)開車撞傷人,竟然叫弟弟出面頂罪。(警方提供)

2019/07/23 20:4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組長蘇衍彰去年開車行經竹北市與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他竟逃離現場,事後叫弟弟頂罪,由於警方發現其弟身形與行車紀錄器拍到的駕駛人不符,犯行才被拆穿。新竹地院將蘇衍彰依刑法肇事逃逸罪判刑7月;其弟則依頂替罪判拘役30天,兄弟均緩刑2年。案發後新竹市警局依規定將蘇記一大過並調離主管職務。

判決書指出,蘇衍彰去年10月10日凌晨5點多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聯興三街,不慎撞及由王男駕駛小客車 ,致王男頭皮撕裂傷。蘇衍彰明知已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待警方到場處理或待徵得王男同意 ,逕自離開現場,未協助救護王男。

另蘇衍彰弟弟明知自己並非駕駛人,且亦明知其兄為犯公共危險罪嫌之人,竟意圖使蘇衍彰隱避,基於頂替犯意,向到場處理員警表明為駕駛人,而頂替蘇衍彰,並接受酒測且在「被測人」欄位內、「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簽名。事後經警發覺有異,調閱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法官審酌蘇衍彰主觀上確知悉其行為已肇事,並知被害人王男受傷,竟逕自離開現場,而未留置現場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之必要措施,或等候警員到場處理責任歸屬。而蘇男弟弟頂替交通事件肇事人,妨害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案件之正確性,所為實屬可議。

然因兄弟均無前科,且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取得原諒,因此法官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蘇衍彰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其弟則依頂替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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