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李晶玉涉詐健保報導不實 華視判賠20萬道歉
李晶玉(右)上訴高院,獲賠20萬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華視新聞網」2016年間引述「周刊王」與「壹週刊」兩雜誌的報導,指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赴美產子,被警方鎖定為A健保費的約談對象;李晶玉不滿名譽受損,提告要求華視與夏姓撰稿記者(已離職)賠償200萬元並於自由時報等4報刊登道歉聲明,一審敗訴;高等法院16日改判華視與夏男應賠20萬元,並於華視新聞網上刊登道歉啟事,可上訴。
此案源於「華視新聞網」2016年3月30日上午7時以李晶玉照片為畫面,標題載以「貴婦A健保案李晶玉遭鎖定約談」,內容則為「刑事局日前偵破一起『貴婦詐健保案』……向健保局詐領保險金,……主播李晶玉等,都以被警方列為第二波偵查對象,近期將一一傳喚釐清是否涉案」、「目前刑事局……將進行第二波約談,……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之報導,李晶玉認為,報導讓讀者認她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嚴重損害其名譽,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華視與夏男連帶賠償慰撫金及登報道歉,但一審台北地院判她敗訴,李晶玉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由林陳松(審判長)、鄭威莉(陪席)、曾錦昌(受命)組成的合議庭指出,該報導屬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的問題,夏男整理壹週刊報導所刊載內容後,摘要後發布於華視新聞網,提及刑事局把李晶玉列為約談名單,但實際上,刑事局掌握的可疑名單中並無李晶玉,李晶玉並未被列為下波約談對象,且亦未曾因在美國分娩而申請核退健保醫療費用。
合議庭表示,該報導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應由華視與夏男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解免其應負的侵權行為責任,惟夏男自稱是引述周刊王及壹週刊之報導內容,未進一步查明報導內容是否屬實、李晶玉是否涉案等詞,顯見夏男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合議庭認為,夏浩文未盡合理查證即撰寫、刊登系爭報導,侵害李晶玉之名譽,使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華視公司為其僱用人,認應連帶賠償李晶玉2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另外,該報導經華視新聞網登載後,已對李晶玉產生負面評價,自有刊登道歉聲明於華視新聞網站1日,以回復李晶玉名譽之必要。